讀經與譯經 - 2017年08月號






唯獨恩典,因信稱義

藉着信心,神接納我們的本相。他以恩典「遮蓋」我們的罪,沒有將應得的刑罰加在我們身上。

保羅在《羅馬書》三章21至26節講論完上帝藉基督耶穌成全的代贖,繼續討論罪人怎樣能夠憑信心得稱為義。在《羅馬書》三章27至31節,對於我們是靠信心、而非靠遵行律法稱義這個真理(28節),保羅簡略地提到兩個含義:我們不可誇耀自己在宗教上的成就(27節);猶太人和外族人在稱義的事上是絕對平等的(29-30節)。他在第四章特別提到亞伯拉罕,以繼續鋪陳這兩個論點。

在整章經文中,保羅的闡釋是建基於一處重要的經文,就是四章3節,引自《創世記》十五章6節,「亞伯拉罕相信神,這就算他為義。」焦點特別落在亞伯拉罕的信的本質和意義上。保羅此處介紹亞伯拉罕,有兩個原因。(1)猶太人不僅尊亞伯拉罕為神的子民的始祖,也視他為遵守律法的典範。如果使徒要說服那些熟悉猶太人歷史和傳統的羅馬基督徒,去接受因信稱義的福音,他必須證明在這個爭議中,亞伯拉罕事實上跟他站在同一陣線。(2)按舊約所啟示神的救恩計劃,亞伯拉罕是一個關鍵人物。保羅寫《羅馬書》其中一個目的,就是證明福音與舊約是一脈相承的。要達成這個目的,就必須證明亞伯拉罕的故事切合保羅對救贖歷史的理解,這一步很重要。

在神面前無所誇口

保羅在四章1節介紹亞伯拉罕之後,他就開始直接抨擊:「若亞伯拉罕是靠行為稱義(顯然至少有一些猶太人如此相信),他就有可誇之處。」保羅針對這個論述即時提出回應,「可是在神面前,他並沒有可誇之處。」亞伯拉罕若靠行為稱義,他就有理由在其他人面前誇口─但在神面前就不行。

那麼,「算」亞伯拉罕的信「為義」是甚麼意思呢?亞伯拉罕的信心被「算為」義,是指「把本來不屬於他的義,算作他的義。」亞伯拉罕相信神,神就賜給他「義」的地位;他在神面前被看為「正」。保羅自己也急欲闡明亞伯拉罕的信被「算」為義的意思,因此他在四章4至5節解釋這個「算」的本質,又在第6至8節進一步提出支持這個說法的經文。留意保羅在第5節和第6節結尾,以及第8節的引文,再次使用「算」這個字。

確實,神總是照他自己的意思跟他所創造的人交往,他沒有任何義務,一切出於恩典,這個事實構成保羅的神學定理。如果神是根據人的行為使他們稱義,就違反了這個定理。保羅指出一個事實:基督徒並不是將他們與神的關係建基於他們自己的行動。

大衞在詩篇的見證

保羅引用《詩篇》三十二篇1至2節上,在這些經節中,大衞把他的見證連到摩西的見證,以顯示「不靠行為蒙神算為義的人」是真正有福的。保羅認為大衞在《詩篇》三十二篇要說的重點是,那些蒙福的人並不是從神那裏賺取福氣;他們是從神那裏領受福氣。他們的過犯已蒙赦免,他們的罪被「遮蓋」,這些人顯然會再犯罪,但神不因他們的罪而懲罰他們。他接納了他們,並且祝福他們。這幾節經文因此確定保羅在《羅馬書》四章4至5節的論述:「神稱罪人為義。」也就是說,他「不算為有罪」的人,他們本身其實是有罪的。神將他們本來並未賺取、也不配得的地位,賜給他們。

此處我們看到福音的核心:因為耶穌基督代贖的恩典,人憑信心接受神的拯救,神就按人的本相接納他,稱他為義。藉着信心,神接納我們的本相。他以恩典「遮蓋」我們的罪,沒有將應得的刑罰加在我們身上。


摘錄自《國際釋經應用系列•羅馬書》
131-135頁
(即將出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