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比賽誦材 |
1.1 | 各組比賽誦材由大會訂定,參加者不得擅自增刪。 |
1.2 | 參加者不得把某字、某詞或某句重複誦讀。 |
2. 比賽須知 |
2.1 | 參加者必須報題(即聖經譯本、書卷和章節,例如:《聖經.新普及譯本》詩篇23篇1至5節)。 |
2.2 | 所有誦材必須背誦。 |
2.3 | 所有賽事均不可加插道具、與誦材及朗誦無關的表演及音響效果。不適當的表達,將會被扣分。 |
2.4 | 大會將根據各組別的報名人數,將參加者分成若干小組進行比賽,均由大會隨機決定,每一小組均由評判獨立評分,小組之間不會互作比較。 |
2.5 | 除幼兒組集誦外,其他參賽組別均不可有指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提示,否則參加者將被取消參賽資格。 |
2.6 | 參加者須穿着整齊,否則將會被扣分。 |
3. 參賽規則 |
3.1 | 參加者必須跟從參與組別之比賽規則進行錄影,包括比賽誦材、語言、規則、衣著服裝等,並必須於影片提交截止日期前,透過負責人登入大會網頁報名系統內提交參賽錄影片段(下稱“影片”)。大會不接受其他形式遞交影片。 |
3.2 | 所有影片必須符合大會影片攝錄規格(詳情參考第4部分),否則將不獲處理。 |
3.3 | 每個比賽項目,參加者或參賽隊伍只可提交影片一次。負責人在提交影片後,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撤回或更換。 |
3.4 | 負責人提供之資料若不齊全或錯誤,大會有權不評選該影片。 |
3.5 | 大會將會保留所有影片內容的使用權利。 |
3.6 | 如有爭議,大會保留一切最終決定權。 |
4. 影片攝錄規格 |
4.1 | 請確保影片光度充足,避免過光或過暗,必須能清楚看見參賽者全身,並必須從正面拍攝參賽者。 |
4.2 | 影片的解像度必須為720p(1280x720)或以上。 |
4.3 | 拍攝影片時請保持畫面穩定及流暢,拍攝影片時請不要使用任何運鏡方式(Camera Movement)如鏡頭拉近(Zoom in)、鏡頭拉遠(Zoom out)等。 |
4.4 | 請使用簡單的背景,應在室內拍攝,盡量保持攝錄環境安靜,將雜音減到最低。 |
4.5 | 拍攝影片時必須要現場收音,不可配音。 |
4.6 | 所有賽事均不可加插道具、配樂、音響或剪接效果。 |
4.7 | 所有影片必須為連續一次的拍攝,大會不接受任何後期製作。一經大會發現違規,將被取消參賽資格。 |
5. 影片提交方法及截止日期 |
5.1 | 參賽影片必須由負責人登入大會網頁報名系統,並根據系統指示提交。 |
5.2 | 大會接收影片時段:2024年2月15日至2024年2月29日。 |
5.3 | 負責人必須將影片上載至YouTube,在複製影片連結後,將影片連結上載至大會網頁的報名系統內。報名系統內的上載功能將於大會接收影片時段開啓。請參考大會網頁上有關上載指引及教學影片。 |
5.4 | 影片提交截止日期為2024年2月29日。不論任何原因,大會將不接受於截止日期後提交的影片。 |
6. 評分準則 |
6.1 | 獨誦乃按語言運用及感情表達兩方面評分,比例各佔一半。 |
6.2 | 集誦及小組集誦,乃按語言運用、感情表達及配搭與默契三方面評分,比例為百分之四十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。 |
6.3 | 語言運用之評分標準包括:音質、吐字及發音、語速與節奏、抑揚頓挫與輕重緩急及聲量控制。 |
6.4 | 感情表達之評分標準包括:感情表達自然真切、意境鮮明、面目表情與體態動作、獨特風格及感染力。 |
6.5 | 評判將按上述準則評分,影片拍攝時的背景及質素,則不在評分範圍以內。 |
6.6 | 未能完整背誦誦材的參加者,將不予評分及不獲頒發嘉許狀。 |
7. 獎項 |
7.1 | 各小組均設冠、亞、季軍各一名及優異獎最多兩名。賽果由評判決定,不得異議。 |
7.2 | 冠、亞、季軍將獲得獎盃一個,優異獎則獲獎狀一張。 |
7.3 | 各參加者在完成比賽後,均可獲發評分紙及嘉許狀,以示鼓勵。 |
7.4 | 「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盃」冠、亞、季軍各一名,頒予派出最多參賽單位的教會。 |
7.5 | 所有獎項將於結果公佈後一個月內寄出,寄送地址將以負責人填寫之地址為準。 |
8. 結果公佈 |
8.1 | 大會將於2024年4月30日在大會網頁公佈所有比賽組別得獎者名單,亦會另函通知所有負責人及各得獎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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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 參加者必須如實提供個人資料,並確保符合大會規則。如發現所報資料有不實之處,大會將取消參賽資格,報名費亦不獲退還。 |
2. | 參加者必須遵守大會規則,如有違規,大會有權取消參賽資格。 |
3. | 聖經朗誦節的最新消息,均以大會網頁之資訊為準,恕不作個別通知。敬請留意大會網頁。 |
4. | 如對比賽有意見或建議,請以電郵形式於結果公佈後三個工作天內提交大會委員會處理。 |
5. | 如遇特殊情況,大會會作出適切調動。如有爭議,大會保留一切最終決定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