撒母耳記上十八章1至4節展現約拿單與大衞一段深刻和忠誠的友誼。二人關係的特點是合一(「深相契合」)和無比的委身(「約拿單愛大衞,如同愛自己的性命」)。有些學者引述這段經文,表示其中「愛」這個字證明大衞和約拿單有同性戀關係。我們有古代在聖經以外的例子,顯示大衞和約拿單這種沒有性關係的親密是存在的。但在這點以外,或許更重要的是留意,這種支持同性戀的闡釋,誤解了經文中「愛」和其他立約詞彙的意義。
我們知道經文用來指「愛」的動詞(ʾhb)不單代表自然的喜愛情感,是有重要的政治含意。聖經的例子包括:掃羅在撒母耳記上十六章21節愛大衞(《和》:「喜愛」),列王紀上五章1節推羅王希蘭愛大衞(參NIV的「一直友善相待」)。大衞和約拿單的關係原是立約的經典例子,「愛」是指古代典型的親屬關係,親屬須向彼此承擔責任。「深相契合」也可能有類似的雙重意思。約拿單對大衞的愛當中的政治含義,由他們的「約」(《和》:「結盟」)及約拿單送大衞豐富的禮物顯明。因這「約」而有的「愛」,令王子放棄王位;他給大衞的禮物,象徵他承諾將作王的權利讓給大衞。他們最後一次見面時,約拿單確定他決意讓大衞作王,他自己甘願在王國中扮演次要角色。
到撒母耳記下第一章,大衞得知約拿單的死訊,經文記載一首輓歌表達他最深的情感反應,大衞的哀悼表達二人關係親密:
我兄約拿單哪,我為你悲傷!
我甚喜悅你,
你向我發的愛情奇妙非常,
過於婦女的愛情!(撒下一2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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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志釋經學者再次認為經文證明大衞和約拿單有同性戀關係。不過,由於上述並以下原因,我們應該拒絕這種解釋:大衞和約拿單的關係已經被認定是「約」的關係,約由愛(同一個字)所確定,所以詩句是指那約的關係有多麼深厚。對比起來,舊約用來描述異性或同性性關係的詞語都是「認識」(ydʿ),這個詞從來沒有用來描述大衞和約拿單的關係。第二,大衞將自己和約拿單的關係跟婦女比較,很可能是隱晦地指撒母耳記上十七章25節的承諾。年輕的大衞知道,誰能夠殺死歌利亞,就可以獲賞王的女兒,但當時他沒有得到掃羅的女兒,反而立即贏得約拿單的欣賞和愛。在約拿單死時,大衞又回到這個主題。二人的立約關係與性行為完全無關,他且發現,這比他與任何一位女性的關係更有意義。
輯錄自比爾•阿諾德(Bill T. Arnold):《國際釋經應用系列⸺撒母耳記》,293-94、478-90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