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經與譯經 - 2023年10月號






從瑪拉基書看永恆聖約

上主在瑪拉基書第三章將要審判猶大,並在此前提之下宣示他自己的不變特質:「因我耶和華是不改變的,所以你們雅各之子沒有滅亡」(三6)。這陳詞究竟是放諸四海皆準的神學原則?還是有其他甚麼意思呢?

以色列鄰邦的神明既會改變想法,也確曾改變想法。其中最著名的一例見於亞述創世故事,諸神創造世人是要世人事奉他們,但轉眼又要消滅了這些受造物。這一點在以色列的神學中也很重要,因為以色列民族存亡與上主是否像諸神那樣三心兩意有莫大的關係。

瑪拉基書描繪出一幅對比圖像,一方是神,另一方是以色列民;神從不改變,以色列民自從蒙揀選開始,就屢屢將上主諭令拋諸腦後。這便可知關鍵元素在於人是否遵行上主諭令,因此簽約雙方才聚焦於聖約關係而起爭論。這聖約是神所設立的,立約的另一方則是列祖及整個以色列民族。

聖約載有違約條款,指明一旦違約會有甚麼刑罰(例:申二十八15-68;書二十四20),一開始就顯示以色列人有可能違反聖約。在以色列國的盛衰過程中,民眾及其領袖都再三違反聖約。這一直是歷史書和先知著作的關注重點。神卻不同,因為他「並非世人」(何十一9)。神不能改變已作出的承諾(詩一一〇4,另轉引於來七21),所以神的應許必然應驗(雅一17-18)。

凡人遇上違反契約的事,自然反應就是發怒,並做出破壞行為。神固然不會像凡人一樣回應違約,因為神是神。以色列民或會違背聖約和背棄神,神卻不會這樣做,因為這舉動違反了神的本性。即使以色列民在行事為人上彷彿不再是神的子民,神也不會改變他與子民之間的關係。神與亞伯拉罕及其子孫所立的乃是永恆不變之約,這約之所以不變,不是因為以色列人必能守約至終,而是因為神不會容讓這約終結。

因此,當瑪拉基書論到神的不變(immutability),乃是與聖約連在一起而言的,並無意為神的本質下斷語。


容許回轉乃是恩典

在舊約時代,立約乃是國與國建交的常用方式。這些條約必有一特定篇章,列出祝福和咒詛,以備雙方守約得獎賞、違約受刑罰。申命記有段落展示出祝福與咒詛的常見比例,就是咒詛被置於較為顯著的地位(申二十八15-68),而祝福則相對次要(二十八1-14)。這比例要不是意味違約比守約更有可能出現,就是意味守約得福是理之固然,不用多作佐證。

以色列和猶大不但與神立約,也曾與亞述和巴比倫立約,奉他們為宗主、君王。縱或不是心甘情願,以色列人至少也要做亞述和巴比倫的盟友,並獻上貢品(例:王下十五19-20,十六7-8,十七2-3)。若然附庸國停止進貢,就會被視為反叛宗主,盟約不再生效。按照慣常做法,宗主國會出兵討伐反叛的附庸國,強迫他們就範。若然恢復盟約機會渺茫,宗主國就會施展更嚴厲的手段,把附庸國的領袖處死或放逐出國。以色列與神所立的約,也包含了刑罰條款,一旦以色列違約便可執行,而事實上也曾執行(例:摩三11引用了申二十八25;摩四6引用了申二十八36-42)。

然而,神與人之間的盟約還有一獨特元素,是古近東盟約所缺的,那就是赦免與復和的條款(如申三十)。福氣與咒詛都已按着聖約臨到以色列人,甚至包括了神所預言的被擄之禍。可是,即使這一步看來多麼不可挽回,聖約也載有補救之法,條件就是要以色列人回到立約關係之中(申三十2-3)。只要他們回轉歸向神,神必轉向他們。神行事公平公正,必追討刻意犯法者的罪責,但他也有恩慈,會向悔改的人展露赦免之恩。


輯錄自《國際釋經應用系列—約珥書、俄巴底亞書、瑪拉基書》,快將出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