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經與譯經 - 2020年06月號






士師在以色列的角色

《士師記》的英文書名「Judges」出自拉丁文Liber Judicum,而這拉丁文的起源是古老希臘文《七十士譯本》的Kritai,意為「法官」。在英文的用法,「法官」一字似乎是指在法律訴訟中作判決,在刑事案件中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審判官,但這顯然並不是聖經中的士師原來的任務。

《士師記》的希伯來文書名是šōpeṭîm,從二章16至17節就可以了解到它的意思,以及士師真正的角色:「耶和華興起士師〔šōpeṭîm〕,士師就拯救他們脫離搶奪他們人的手。他們卻不聽從士師,竟隨從叩拜別神,行了邪淫,速速地偏離他們列祖所行的道……」士師應被視為幫助百姓脫離仇敵的「解救者」或「救助者」,同時也是讓他們過敬虔生活的「鼓動者」、「催化者」或「激勵者」。他們的目的並不是審判,而是救贖。

有兩位士師確實被稱為「拯救者」(môšîaʿ)的,分別是俄陀聶(三9)和以笏(三15)。又有另一個動詞yāšaʿ,「救,拯救」,被用來形容其他士師所作的事(珊迦,三31;基甸,六15,八22;陀拉,十1;耶弗他,十二3;和參孫,十三5),這顯示出這些領袖在對外事務上所要扮演的角色,是要為民族對外恢復平安、和諧的關係。

二章17節似乎也清楚地表示,這些士師是有份處理內部的事務的,也就是一些與屬靈和道德有關的事情。與šōpeṭîm有相同詞根的動詞šāpaṭ強調了這一點。學者布洛克(Block)提出,šāpaṭ有「管轄、治理、行使領導權」的意思,因此可以更具體地表達「判斷」(在內務上的帶領)以及「救助」(在外務上的帶領)的意思。那麼,士師šōpeṭîm最好的解釋就是「部族的統治者、領袖」而不是「審判官」。

士師的成功與失敗,視乎他們是否成功地救助了百姓,並且作為榜樣,激勵他們與神建立正確的關係。從另一個角度來看,書中每一位士師又都象徵着以色列的某一方面、某個弱點或某個特性,他們每一個故事的後果,都有份形成整卷書的結局。每一個士師既是部族的領袖,也被看作是整個民族的領導者,從而強調神每一次處理的都是整個以色列的事。基於這個原因,每一位士師都代表着以色列,而且每一位都從一個新角度,展示出百姓與上主的關係。

摘錄自《國際釋經應用系列—士師記》(試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