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經與譯經 - 2019年12月號






《約翰一書》中罪與完全的神學

在神學歷史上,有關基督徒脫離罪及得着完全的爭論中,《約翰一書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。

《約翰一書》完整地發揮二、三書的神學教導,然而,《一書》似是一篇公開的短文,並沒有私人書信的格式。

在《約翰一書》起初問安的部分,作者強調那起初就存在、現在啓示出來、並為信徒所經歷到的生命之道,同時指出罪與生命之道是互不相容的。作者想在信件開頭促進自己與讀者之間的相交,而這種相交同時也是信徒與聖父和聖子的相交。所以,讀者必須活在光明中,尋求那從基督代贖之死而來的赦免,認真地處理罪的問題。

到二章28節至三章10節,作者再次處理罪的問題(二28~三10)。他強調,讀者應擺脫罪的牽引,因為他們與基督有密切的關係,並已經從神那裏得着重生,這樣的人是不會犯罪的。這一點直接引出了作者對讀者的提醒,他們蒙召不是要去犯罪,而是要彼此相愛;不是彼此相「恨」,即沒有實踐出基督徒真正的愛(三11-24)。要是他們這樣行的話,他們的禱告信心便會越來越強。

神的應許與人的罪

《約翰一書》引起關於罪的本質、何謂真正脫離罪、人是否能達至完全等的問題。約翰•衞斯理(John Wesley)主張,信徒蒙召是要追求完全(參:太五48),並且信徒是可以做得到的。衞斯理很小心地為這個觀點辯解,他指出,從負面來說,(1)追求完全就是指擺脫已知的、刻意犯的罪;(2)一個人有可能從完全的光景中墮落,卻又可以重新達到那種光景;(3)我們在判別這些例子時,必須小心謹慎。

從正面來說,衞斯理主張的不是追求完全無罪的狀態,而是追求一種能夠驅除一切罪惡的完全的愛。衞斯理主要就是根據《約翰一書》來發展出這個教義;他指出,我們要鄭重看待第三章4至10節的應許或宣告,包括這一句:「凡從神生的,都不犯罪,因為神生命的種子存在他裏面;他也不能犯罪,因為他是從神生的。」

《約翰一書》第三章的重要教導,學者有不同的解釋,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沒有一個信徒可以理直氣壯地宣認:「自己沒有犯過罪」(一8、10)。解釋這章經文所面對的困難,部分是由於這些看似互相矛盾的說法並列在一起所致。

有學者認為,第三章(尤其是第9節)所說的「不能犯罪」只是指背道的罪,但三章10節的話與這說法不大相符。大部分學者認為,約翰是在講論一個理想或終末的狀態,就是信徒在這個罪惡的世界中所盼望的。另外,約翰也可能在針對教會中兩個不同的傾向來闡述他的觀點:其中一邊的人聲稱信徒已完全沒有罪,卻又不愛其他的信徒;另一邊則滿足於標準較低的基督徒生活,沒有追求那早已賜給他們的應許。

也許我們可以這樣說,不同的新約作者採用了不同的圖畫來描繪基督徒生命,當中包括向着將來的目標奔跑、順從聖靈而活、活在愛中、與試探搏鬥等等。這一切都是勉勵基督徒要追求生命長進。若是信徒輕忽《約翰一書》第三章的教導,就有可能只滿足於平庸的基督徒生命,不明白神已應許賜予人一個脫離罪的生命。


摘錄自《神學釋經詞典》360、362至363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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