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經與譯經 - 2020年02月號






贖罪祭的意義和執行



「潔淨」的贖罪祭

當神的百姓在疏忽的情況下違反了上主任何一條誡命,一旦醒覺自己誤犯了誡命之後,必須獻上 ḥaṭṭa’t 的祭作為彌補(四2)。《利未記》第四章向以色列人講解 ḥaṭṭa’t 的祭,一般將其翻譯為「贖罪祭」,因為 ḥaṭṭa’t 也是解作「罪」的用詞(例如利四3、14、23)。 ḥaṭṭa’t 可以解作「除罪」,以致更廣義的「潔淨」。需要潔淨的包括「祭壇」(八15)及一般的房屋(十四49、52),而起碼在房屋的處境來說, ḥaṭṭa’t 解作道德過犯的「罪」實在無法適用。 ḥaṭṭa’t 作為一種祭,採用了較廣義的意思,所以應該理解為「潔淨祭」,涵蓋潔淨罪惡和潔淨物質在禮儀上的不潔淨。

獻潔淨祭的原因是疏忽,而疏忽的過錯涉及某程度上的無知。犯錯的人不是故意走歪,卻是在當時不知情之下違反了神的誡命。那可以是意外做成,或是刻意行事,但是當時不知道那是錯誤的。對古代的以色列人來說,那可能是由於沒有留意事情(例如十一奉獻或初熟果子)、人(例如妻子在月事期間),或時間(例如安息日或節期)的狀況所造成。《利未記》教導人關於罪的本質,以及神怎樣看罪。雖然疏忽的過錯不像有心故意反叛的過錯那麼嚴重,但那仍然是罪,必須認真對待,正確彌補。

獻祭程序

獻潔淨祭的程序與其他祭最重要的不同,是祭牲血抹或灑在哪一個位置。按照這一點探討,我們可以分辨「聖所」(會幕第一部分)和「燔祭壇」的潔淨祭。進一步用來分開這兩種祭的特徵是,除非祭物是祭司為自己獻上的(九8-11),否則負責獻祭禮儀的祭司要吃「燔祭壇潔淨祭」剩下的供物(六26、29);但是「聖所潔淨祭」的祭牲卻不能吃(六30),其餘部份只可以棄置營外焚燒(四11-12、21)。

大祭司 / 受膏的祭司或全會眾犯罪,都要獻一隻公牛為潔淨祭,這兩個情況下所獻的潔淨祭的步驟是相同的,只有一點不同的就是全會眾犯罪所獻的潔淨祭,按手在祭牲頭上的是長老代表,而不是大祭司(四15)。這兩類潔淨祭都由大祭司負責獻祭。

屬於「燔祭壇」的潔淨祭,一般祭司都可以負責儀式,在四章22至35節出現了三次,記載不同類別的獻祭者和祭牲。一名官長犯罪,要獻上公山羊(22-26節),但是平民百姓要獻母羊,母山羊(27-31)或母綿羊(32-35)也可以。以下列出兩種潔淨祭的各項程序(括號表示按實際運作需要而隱含在經文之中的程序):

聖所潔淨祭燔祭壇潔淨祭
按手在祭牲頭上
宰殺祭牲
(盛起祭牲的血)把血帶進外聖所;把指頭蘸在血中,對着聖所的帳幔彈七次;抹血在香壇的四角上,把其餘的血倒在祭壇的底座(盛起祭牲血,把血獻在燔祭壇上)抹一些血在祭壇四角,其餘的血倒在祭壇的底座
拿掉脂肪,(脂肪獻在祭壇上)把脂肪燒在祭壇上
將祭牲餘下部分帶到營外潔淨之處,全部焚燒吃祭肉

獻贖罪祭的指示多番強調獻祭者「蒙赦免」,但這並不是說赦免是由祭司賜下。由於罪人違反的是神頒佈的誡命,故此可以赦免罪人的一定是上主自己(參出三十四6-7)。獻潔淨祭的祭司作為上主的代表,他只是主持禮儀為獻祭者補贖,但是沒有權力赦免獻祭者。赦免不是人能夠給予的,一定是從神直接賜下;惟獨神能夠賜予赦免。


摘錄自《國際釋經應用系列—利未記》110至116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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